简述: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上接D8版) (上接D8版) B、从可比企业的可比性方面判断 在与森未科技处于同一行业的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上接D8版)
(上接D8版)
B、从可比企业的可比性方面判断
在与森未科技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中,根据其经营范围、主营产品、业务构成、经营指标、经营模式等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后得知,与森未科技基本可比的上市公司较多(不少于3家),能够满足市场法关于足够数量的可比企业的“可比”要求。
C、只要满足有“公开且活跃的市场”和“足够数量的可比企业”以及“可比性”三个基本要求,就可以选取市场法进行评估。
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在理论上适宜采用市场法。
评估主要过程及参数
A、可比公司筛选过程
本次评估过程中可比公司筛选条件:
①至少有两年上市历史;②非ST股;③与森未科技所处行业相同或相似;④主营业务突出(如第一大收入占比超过50%),与森未科技主业相同或相似;⑤与森未科技业务特点相近,如市场竞争情况、产品应用市场需求趋势等;⑥T检验通过。
B、可比公司的筛选结果
经过上述筛选过程,本次评估最终选取台基股份、扬杰科技、捷捷微电、华微电子、士兰微以及斯达半导6家公司(以下统称为“可比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具体如下:
C、选择市销率作为价值比率的分析过程
参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法评估研究》,在选择价值比率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原则:
(1)对于亏损企业选择资产基础或收入基础价值比率比选择盈利基础价值比率效果好;
(2)对于可比对象与目标企业资本结构存在重大差异的,则一般应该选择全投资口径的价值比率;
(3)对于一些高科技行业或者有形资产较少但无形资产较多的企业,盈利基础价值比率通常比资产基础价值比率效果好;
(4)如果企业的各类成本费用比较稳定,则可以选择收入基础价值比率;
(5)如果可比对象与目标企业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则选择税后收益的价值比率较好。
森未科技于2021年成立,目前处于成长期,2021年至2021年,公司均微利,2022年1-5月公司亏损,同时产品尚未达到保本产量,因此盈利基础价值比率不适用。故难以选用盈利基础价值比率进行评估;同时公司目前生产主要为Fabless模式,公司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公司资产中很大部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经营性资产占比较少;同时,类似森未科技这类高科技公司,有大量的无形资产并未体现在账面上,用资产基础价值比率难以反应出公司的真实价值故而本次不适宜采用资产基础价值比率进行测算;公司近三年收入逐步增大,2022年1-5月公司亏损,考虑到半导体行业的收入规模是表征企业发展状况和价值的主要指标,在同行业企业估值中收入指标是主要参考因素,故适合采用收入基础价值比率;此外,森未科技属于半导体行业,半导体行业不属于特殊行业,不具有体现企业绩效的特殊指标,因此特殊类价值比率不适合本次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中最终采用市销率(P/S)进行测算。
D、可比公司市销率计算过程
可比上市公司市值按照股价与总股本乘积确定,其中,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综合考虑时效性因素和非正常因素波动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股价选择评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含评估基准日)的均价。可比公司市值按照2022年5月31日前120日交易均价与2022年5月31日总股本相乘确定。由于本次项目基准日为2022年5月31日,该时点非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时点,因此选择于基准日较近的2022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作为价值比例计算依据,可比上市公司收入数据采用前12个月(TTM)数据,主营业务收入(TTM)=本期数据+2021年4-12月数据。市值以及市销率计算结果如下:
E、市销率修正过程
修正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修正、基本情况修正以及财务指标修正,具体如下:
【交易时间修正】
本次评估选取可比上市公司法,价值比率中的可比公司取价按照基准日近期股价表现分析确定,故不需对交易时间进行修正。
【基本情况修正】
①基本情况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