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天阳债发字[2022]05号乌鲁木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之
法律意见书
天阳债发字[2022]05号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写字楼2A座7层 邮编:830002
电话:(0991)3550178 传真:(0991)3550219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5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程序.................................................................13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15
四、发行人的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偿债保障措施................21
五、持有人会议机制.........................................................................25
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25
七、结论.............................................................................................40
第三节 结尾.........................................................................................41
发行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之法律意见书
天阳债发字[2022]05号
致: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特变电工”、“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发行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派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特变电工/公司/发行人 指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特能源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99.HK)
新能源公司 指 新特能源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昌特能源公司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天池热力公司 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 指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注册发行规则》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业务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公司章程》 指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发行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21年、2021年、2021年
元 指 人民币元
自治区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公司 指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所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业务指引》、《募集说明书指引》、《注册发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